您当前的位置>>
新疆文化网>>公告公示>>正文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信息公开意见箱
 
《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2012年工作计划要点》征求意见稿
作者:未知     发布日期:2011-12-26     点击率: 121
2012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迎来建设文化强国和文化发展大区新高潮的第一年,同时,将迎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全区2012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按照文化部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新部署、新要求,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把握全局,理清思路,抓住重点,攻克难点,以变化、变革、创新的实际举措,迈出新步子,拓展新领域,打开新局面,取得新成绩。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八次党代会精神
 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八次党代会精神基础上,以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新疆文化发展大区为总体目标,结合新疆实际,研究、明确新疆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框架内容、基本目标、具体标准、实现原则,紧密围绕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建立以代表性传承人为重点、以传承主体为支撑、以文化空间为依托的传承机制和模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和开发利用,深入挖掘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并实行整体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广泛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普及活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和研究基地建设,通过保护口头传统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发展等内容,形成较完整清晰的思路、目标、路径和措施,据以调整完善“十二五”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提出2012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二、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
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协调机构、保护工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重点依托文化馆和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加强地、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建设。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要求,争取各地党委、政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实行定编、定岗、定人,以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实现“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由兼职到专职的过度。
加强对基层“非遗”保护专业知识的培训辅导和学习交流。2012年,在继续做好选送“非遗”工作骨干到中国艺术研究院参加委培学习外,举办2期全区“非遗”保护专业知识和理论研究的培训班。通过分级、分类培训,组织学习交流区内外先进“非遗”保护经验等方式,通过实地交流学习及重点培训业务骨干和管理人才,努力提高和培养“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对已经重点培训的业务骨干,要学以致用,发挥骨干作用。
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策研究和理论探讨。组织全区“非遗”工作人员,结合“非遗”保护实践,撰写论文,编撰“非遗”理论研究论文集。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廓清思路,提高“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注重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艺术团体等合作,加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传承基地,培养一批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三、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
(一)实现保存工作制度化
重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工作。充分运用相关的调查手段,用记录、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和保存。按照文化部有关要求,加强对“非遗”普查成果、名录项目保护成果的整理、研究和出版工作。通过定岗、定人,进一步完善各地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和数据库的建设。加强对地、县两级非遗数据库的指导检查。力争2012年底全区各地州市(县)全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利用工作衔接。
(二)加强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
1.重点加强我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和文化部要求,建立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警告、退出机制。
2.加强自治区“非遗”三级名录体系建设。从自治区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遴选出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且处于濒危状态的品种、项目和传承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名录项目”。采取分类保护和抢救性保护措施,予以重点保护。加强督导,尽快健全全区县级“非遗”名录体系。
3.做好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动态化管理工作。2012年,文化部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督察。结合文化部督察,在全区开展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4.重视我区与他国同源共有“非遗”项目的保护,在文化部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我区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和文化安全。关注和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非遗”项目的向上申报和保护,维护新疆文化的多样性。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深入基层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生存环境及传承现状,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依靠长效机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建立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的考核机制,加大跟踪管理的力度。2012年底,命名表彰一批贡献突出的代表性传承人。同时,对传承不力的也要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四)加快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
要以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加快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博物馆、展示中心、传习所建设。2012年,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支持,在我区建设3-4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中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和传习所。要突出办馆特色,采取动态、静态结合的方式,增强对各族群众的吸引力。将其与旅游相结合,成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的宣传展示、传习文脉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总结研究不同类型“非遗”展示馆的建设管理经验,通过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与考核标准。
(五)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
积极探索开辟多种“非遗”传承通道,充分发挥国民教育体系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普及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选编“非遗”教材及相关多媒体普及载体,增加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内容,扩大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青少年中的传播与普及。
    (六)拓展“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社会空间
协调、整合、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争取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进一步发挥好非政府组织和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加强政策研究和专业研究,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新闻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在全区各地、县建立“非遗”通讯员制度。畅通上下信息渠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营造全社会关注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依据“十二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在我区13个世居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传统文化生态保持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街区、村落或特定区域,建立5-8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此基础上逐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2012年,拟建立莎车县“维吾尔木卡姆生态保护区”、布尔津县“哈萨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伯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等4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区域的在地整体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活态传承和发展。
五、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阐发与传播
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重视做好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工作,将其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非遗”宣传展示活动,扩大社会传播面、影响力。搞好2012年自治区第七个“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依托自治区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选好主题,挖掘内涵,确定主旨,适时举办“第二届新疆民间文化艺术节”。积极推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加中央及有关省区的“非遗”对外展示活动。加强我区民族文化与国外的交流,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促进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文化产业发展、文艺创作繁荣,同时加快建设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步伐。2012年,与相关单位联合举办“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大展”,推动新疆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
(三)按照统一体例、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原则要求,上半年编纂出版图文并茂、质量较高的《西域记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并陆续编辑出版我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系列丛书。
(四)实施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呈现项目。针对国内外各方面希望了解新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愿望,以及教育传承的需要,选取重点“非遗”项目,从人类学视角采取纪实呈现方式,摄制专题记录片(电视版、网络版和多语种),全年拍摄5—8集。
(五)为努力实施“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深入挖掘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和思想价值,积极阐发和弘扬。积极传播新疆各民族优秀的传统音乐,促进新疆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音乐类的传承与发展,向国内外展示新疆民族音乐的魅力,充分利用普查和名录项目的成果,搜集、整理、精选新疆各民族民歌。计划编辑出版《新疆民歌集萃》光碟和书籍,实施《新疆民歌新唱》创新计划,结合传承与创新,编创以民歌改编创作的歌曲、乐曲,推动以群众性合唱方式普及传播。争取列入文化部“文化援疆项目”。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012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年,各级文化部门和“非遗”保护工作者要深入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扎实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普及,使之深入人心。紧紧围绕着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举办系列活动。
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衔接的修订工作。
将“非遗”保护执法的职责纳入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各级文化部门充分利用现有非遗保护机构和文化执法部门,认真梳理执法事项,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按照《非遗法》规定,自治区文化厅将配合自治区人大,加强对执行《非遗法》规定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